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
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
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 (州) 、 縣 (市、 區) 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