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 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及各方的合法權益, 促進居住小區健
康、和 諧、 可 持續發 展, 根 據《中 華人 民 共和國 物權 法 》、國 務院 《 物業管 理條 例 》和《 青海 省 物業管理
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格爾木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住宅一體化管理及駐格單位自管小區按照《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 是指業主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對
物業管 理區 域 內的建 筑物 、 構筑物 及配 套 的設施 設備 和 相關場 地進 行 維修、 養護 、 管理、 維護 環 境衛生和
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昆侖經濟技術開發
區管理機構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環保、物價、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 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各行政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 成立業主委員會等事宜, 并協調處理相
關糾紛。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常性的物業管理情況通報制度, 并加強與有關行政管
理機關的溝通,共同促進和諧小區建設。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 “物業共用部分” , 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按照規定由業主
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其中:
“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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