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GB50974-2014 定義 2.1.7 高位消防水箱: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應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儲水設施。 有效容積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給建筑初期火災時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保證相應的水壓要求。水箱壓力的高低對于撲救建筑物頂層或附近幾層的火災關系也很大,壓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達不到要求的充實水柱,也不能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影響滅火效率,為此高位消防水箱應規定其最低有效壓力或者高度。 5.2.1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3,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3,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3; 2 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3,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3; 3 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3; 5 工業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3,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3; 6 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3,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應小于50m3,當與本條第1款規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設置位置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 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3時,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 5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設置要求 5.2.4 當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頂露天設置時,水箱的人孔以及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鎖具或閥門箱等保護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間應通風良好,不應結冰,當必須設置在嚴寒、寒冷等冬季結冰地區的非采暖房間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