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學 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Acoustics一Measurement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GB/T 3222-94 代替 GB 3222-82 本標準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SO 1996/1《聲學 環境噪聲的描述和測量第1部分:基本量與測量方法》;ISO 1996/2《聲學 環境噪聲的描述和測量第2部分:與土地使用有關的數據采集》。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噪聲測量與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區域(含縣、建制鎮)環境噪聲、道路交通噪聲的測量。2 引用標準 GB 3947 聲學名詞術語 GB 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SJ/Z 9151 積分平均聲級計 JJG 176 聲校準器檢定規程 JJG 669 積分聲級計檢定規程 JJG 778 噪聲統計分析儀檢定規程 3 術語 3.1 A[計權]聲級 用A計權網絡測得的聲級,用LpA表示,單位dB。注:通常簡單地用LA表示。3.2 累積百分聲級 在規定測量時間T內,有N%時間的聲級超過某一LpA值,這個LpA值叫做累積百分聲級,用LN,T表示,單位dB。例如L95,1h表示1小時內,有95%的時間超過的A聲級。累積百分聲級用來表示隨時間起伏無規噪聲的聲級分布特性。注:通常簡單地用LN表示,如L95。3.3 等效「連續]A聲級 等效[連續]A聲級是在某規定時間內A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單位dB。按此定義此量為: ………………………………… (1) 式中:LpA(t)棗某時刻t的瞬時A聲級,dB; T -規定的測量時間,s。當規定的時間T內,要分時間段測量時,如T=T1+T2+…………+Tm,則T時間內的等效A聲級,計算式為: ………………………………… (2) 式中:LAeq,Ti棗 第i段時間測得的等效A聲級; Ti- 第i段時間,s。由于環境噪聲標準中都用A聲級,故如不加說明,則等效聲級就是等效[連續]A聲級、并常簡單地用符號Leq表示。3.4 晝夜等效聲級 在晝間和夜間的規定時間內測得的等效A聲級分別稱為晝間等效聲級Ld或夜間等效聲級Ln,。晝夜等效聲級為晝間和夜間等效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Ldn表示,單位dB。考慮到噪聲在夜間要比晝間更吵人,故計算晝夜等效聲級時,需要將夜間等效聲級加上10dB后再計算。如晝間規定為16h,夜間為8h,晝夜等效聲級為 ………………………………… (3) 注:晝間和夜間的時間,可依地區和季節的不同按當地習慣劃定。4 測量條件 4.1 測量儀器 4.1.1 測量儀器準確度為2型(包括2型)以上的積分式聲級計或噪聲統計分析儀(具有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的功能),其性能符合GB 3785一83的要求。4.1.2 測量儀器和聲校準器應按JJG699、JJG176、JJG778的規定定期檢定。測量前后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大于2dB,否則測量無效。4.2 氣象條件 測量應在無雨、無雪的天氣條件下進行(要求在有雨、雪的特殊條件下測量,應在報告中給出說明),風速達到5m/s以上時,停止測量。5 測量方法 5.1 測量位置 注:主要指測量傳聲器所置位置。5.1.1 戶外測量 當要求減小周圍的反射影響時,則應盡可能在離任何反射物(除地面)至少3.5m外測量,離地面的高度大于1.2m以上,必要而有可能時置于高層建筑上,以擴大可監測的地域范圍。但每次測量其位置、高度保持不變。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最好固定在車頂上。5.1.2 建筑物附近的戶外測量 這些測量點應在暴露于所需測試的噪聲環境中的建筑物外進行。若無其它規定,測量位置最好離外墻1~2m處,或全打開的窗戶前面0.5m(包括高樓層)。5.1.3 建筑物內的測量 這些測量應在所需測試的噪聲影響的環境中建筑物內進行。測量位置最好離墻面或其它反射面至少1m,離地面1.2~1.5m,離窗1.5m處。5.2 測量時間 5.2.1 時間段的劃分 測量時間分為:晝間和夜間兩部分。晝夜還可以分為:白天、早和晚三部分。具體時間,可依地區和季節不同按當地習慣劃定。一般采用短時間的取樣方法來測量。白天選在工作時間范圍內(如08:00~12:00和14:00~18:00);夜間選在睡眠時間范圍內(如23:00~05:00)。5.2.2 測量日的選擇 測量一般選擇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正常工作日,如果星期日以及不同季節環境噪聲有顯著差異,必要時可要求做相應的測量,或長期連續測量。6 測量數據與評價值 各時間段測量數據,可由本標準4.1.1規定使用的儀器給出,某時間段(主要指晝間或夜間)的等效聲級Leq以及累積百分聲級L5、L50、L95。等效聲級Ld、Ln、Ldn是評價值。累積百分聲級和做為被測的噪聲聲級分布特性分析。7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本方法適用于調查城市中某一個區域(如居民文教區、混合區等)或整個城市的環境噪聲水平,以及環境噪聲空間分布的特征而進行測量。7.1 普查(網格測量法) 7.1.1 測點選擇 它是建立在隨機樣本的最小抽樣率的統計基礎上將普查測量的某一個區域(或整個城市),分成等距離的網格。如250mX250m,網格數目一般應多于100個,測量點應在每個網格中心(可在地圖上做網格得到)。若中心點的位置不宜測量(如水塘、禁區),可移到臨近便于測量的位置。測量位置選定,一般要滿足本標準的5.1.1戶外測量的要求。兩個相鄰點之間因距離過大或某點靠近強聲源,兩點等效聲級差值超過5dB以上,必要時也可在兩測點間增加一個測點。其測量值分別與兩點原測量值作算術平均值,表示兩點修改后的測量值。7.1.2 測量方法 分別在晝間和夜間進行測量,在規定的測量時間內,每次每個測點測量10min的等效聲級。同時記錄噪聲主要來源(如社會生活、交通、施工、工廠噪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