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算的依據 1、 招標書: 指業主或其委托單位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答疑、補充說明、往來信函、會議紀要等。 2、 投標書: 指我方為響應招標書而投出的并且已經中標的投標文件。 3、合同: 指經甲乙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內容與工程承包合同所規定的合同組成內容一致。 4 、設計變更: 指由設計院開出的簽字齊全并生效的設計變更通知單或其它文件。 5 、委托單: 指業主或其他單位開出的委托我單位施工的本標段范圍以外工作的有效單據。 6、 聯系單: 指業主、設計院、總承包單位、其他施工單位以及本單位就施工協調等方面開出的工程聯系單。 7、 施工方案及措施: 指由我方編制經業主(發包方)、監理批準的用以指導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 、價格確認單:指根據合同規定或業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購設備或材料時,必須經業主確認價格和數量的單據。 9 、工程量簽證單:根據合同和圖紙實際情況,必須由業主及監理現場確認的工程量簽證單據。 10 、工程索賠:指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者出現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要求的行為。 工程合同 一、總價合同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雙方以圖紙和工程說明為依據,依照約定的總價進行承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非招標人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或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的差異超過某一約定的百分比之后才可以調整合同價格,否則承包人不得要求變更總價。 2、調整總價合同:在報價及簽定合同時,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當時的物價計算合同總價。但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如果在執行中由于市場價格浮動引起工料成本增加或減少時,合同總價應如何做相應調整。 3、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招標人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按工程量清單中規定的內容分別填報分項工程的單價。(這是參考工程量,一般不作調整) 二、單價合同 當準備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設計指標不能十分確定,或是可能出入校大,此時采用總價合同方式就不再合適,而應改用單價合同方式。單價合同有以下形式: 1、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招標人在準備此類合同的招標文件時,委托咨詢單位按分部分項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承包商投標時在工程量表中填入各項的單價,據之計算出合同總價作為投標報價之用。但在每月結算時,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圖最終結算工程的總價款。 2、純單價合同,在設計單位還來不及提交施工詳圖,或雖有施工圖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準確地計算工程量時采用這種合同。招標文件只向投標者給出各項工程內的工作項目一覽表,工程范圍及必要的說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承包商只要給出工作項目一覽表中各項目的單價既可。將來施工時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3、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以單價合同為基礎,但對其中某些不易計算工程量的分項工程采用包干辦法。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3、成本加獎罰合同 4、最高成本加變動酬金合同 四、目前現行的招投標文件 1 、總價包干(工程量與價格均不作調整) 2、單價包干(只調整工程量 單價不變) 3 、施工圖預算 結算(下浮率) 4、 暫列價 五、工程合同變更 1、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合同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同樣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廣義的合同變更指合同構成要素的主體、客體、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要素的變更,也就是合同變更包括合同轉讓。狹義的合同變更不包括主體變更中的主體改變,即不包括合同轉讓。這里的合同變更指狹義的合同變更。 2、合同變更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原已存在有效合同關系。 2)合同變更必須有當事人的變更協議。 3)原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4)合同變更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 3、合同變更的效力: 1)變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2)合同變更只對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對合同中已履行部分產生效力,除了當事人約定以外。即合同的變更不產生追溯力。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4、合同變更分類: 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通常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1)設計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如果發生設計變更,將對施工進度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應盡量減少設計變更,如果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 2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或發生其他實 |